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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

16-07-27
山东人社
微信号:gh_0820a04bef26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解读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了《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下:


一、背景

  《通知》主要依据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一系列创新创业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规定:“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应批准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离岗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6号)规定:“认真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创业政策,特别是“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这项政策顺利落地,在借鉴部分兄弟省市的离岗创业政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高校、科研院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对离岗创业的办理程序、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相关保障措施、原单位与创业企业之间如何衔接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解读


  一是关于离岗创业的期限。离岗创业时间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二是体现了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要求。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应与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聘用合同变更、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


  三是关于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离岗期间的年度工作情况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档次由原单位确定。离岗创业结束,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及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


  四是关于离岗创业人员的保障措施。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符合职称评审、岗位竞聘条件的,可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一样,参加原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竞聘上岗。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离岗期间,由原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企业三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创业企业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与原在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合并计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无论是在原单位还是在离岗创业期间的单位,均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政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与离岗创业期间的单位,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其受伤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与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后,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可根据协议,由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企业协商确定。


  五是关于离岗创业办理程序。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证明材料,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涉密、特殊岗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原文刊登于《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6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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