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分类

四、简答题(157题)

17-01-06
山东人社
微信号:gh_0820a04bef26

四、简答(157题)

1、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2、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功能,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及银行借记卡业务。

3、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与金融账户是什么关系?

答:从管理主体上来看,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应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从业务应用上来看,两者有联系,金融账户可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相关的缴费、待遇领取、医疗费用支付等。

4、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遗忘了怎么办?

答:如果持卡人遗忘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须凭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5、社会保障卡被锁了,是怎么回事?

答:参保人员在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须输入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密码连续输错6次,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将被锁定。

6、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与原医保卡有何区别?

答:一是社会保障卡是采用国家标准的接触式CPU卡,满足跨统筹地区通读通用的要求,卡内信息更安全,而原医保卡大都由各地自行制定标准发行,往往采用存储记忆卡。二是社会保障卡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而原医保卡仅用于医疗保险业务领域。三是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是采用了加载金融功能的复合卡,相比原医保卡增加了银行借记卡的功能。

7、什么情况需要更换社会保障卡?

答:(一)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二)已不能在专用设备上读写;(三)个人的卡面关键信息发生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和照片)。

8、如何申请换卡?

答:持卡人凭旧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请换领。

9、补换卡后又找到丢失的卡片,原卡还能用吗?

答:不可以,做补换卡后原卡已作废

10、临时社会保障卡跟社会保障卡有什么区别?

答:临时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三个月,在领取临时社会保障卡使用期满后,需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且临时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

11、社会保障卡内有几个应用环境?

答:社会保障卡内有两个独立的应用环境,即社会保障系统环境(SSSE)和金融系统环境。

12、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

答: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正式挂失或通过12333咨询服务电话办理社保账户临时挂失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金融账户的挂失按照相应合作金融机构规定办理。

13、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注销社会保障卡?

答: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在办理终止业务手续时,一并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除自助查询功能可以继续使用外,注销后的社会保障卡其他社会保障应用功能终止使用。

14、社会保障卡在使用过程中如何避免损坏?

答:社会保障卡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刮擦、涂改、弯曲、重压、折叠或者剪切。注意保持芯片触点的清洁,避免化学物质的沾污。不能靠近高温、强磁场、强电场。

15、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方面有什么便利?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不必自己先垫钱、后报销,解决了参保人报销周期长、垫付资金多的问题。同时,规范了医院医保资金结算,参保单位也减轻了事务性负担,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提高了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的工作效率,让参保人享受更贴心、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16、什么是12333?

答:12333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一的公益服务号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专用号码,利用该号码可以开展人工和自动语音服务。

17、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在标准统一、功能兼容方面的优势,重点开发哪六项基本功能。

答:(一)电子凭证功能;(二)信息记录功能;(三)自助查询功能;(四)就医结算功能;(五)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六)金融支付功能。

18、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社会保障卡工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全面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支持社会保障卡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应用。建立社会保障卡应用平台和覆盖广泛的用卡终端环境,健全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卡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

19、临时卡具有什么功能?

答:临时卡除不支持即时扣款结算,不能在药店使用外,在医院的使用等同正式社会保障卡。(只要拿着临时卡就医,该进统筹的进统筹,需要个人自付的须自备现金)

20、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目标是什么?

答:(一)2017年开通102项人社领域应用目录,基本实现跨省用卡。(二)2020年全面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21、《山东省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中的102项应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可以分为9类,这9类业务领域分别什么?

答:(一)就业;(二)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三)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四)医疗保险待遇业务;(五)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六)失业保险待遇业务;(七)生育保险待遇业务;(八)人事人才;(九)劳动关系。

22、刑法对社会保障卡做了有哪些违法处罚规定?

答: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3、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使持卡人方便快捷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精确管理、标准化经办和个性化服务;有利于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实现信息惠民。

24、商业银行在哪些情况下,须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

答:商业银行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更换卡样时,须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

25、社会保障卡医保结算交易有几种模式?

答:社会保障卡医保结算交易有联网交易模式、联网且支持临时脱网的交易模式、脱网交易模式三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26、什么是社会保障号码?

答: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终身不变、规则统一。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27、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功能具体指什么?

答: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费即时结算。

28、卡片正面有哪些要素?

答:卡片正面应包含以下要素:国徽、卡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隐蔽磁条。

29、《社会保障卡规范》共分为几个部分?

答: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卡片样式;机电特性、逻辑接口与传输协议;文件系统和应用选择;安全机制;命令;应用数据结构和应用流程。

30、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及其利息。它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31、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好处?

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使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能得到基本保证。

(二)养老保险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减人增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退管服务的社会化,退休人员将由"企业的人"变成"社会的人",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生产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有利于合理引导职工消费。

32、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到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与缴费年限如何衔接?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作为缴费年限,自调入企业之月起实行个人缴纳基本保险费制度。到达退休年龄时,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同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33、什么是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是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之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转移规定比例的统筹基金。

34、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停止为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将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档案托管部门。不能转移的,应报告企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由社保部门保留和管理。

35、什么是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指企业或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为企业或个人应缴费金额。

36、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参加统筹之前的任何年限,也并非人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

37、什么是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

38、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原则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

39、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4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一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二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国家财政补贴。企业缴费于税前提取也体现了国家补贴。

41、什么是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市场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42、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亦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43、什么是个人缴费基数中的“封顶”和“保底”?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即缴费下限(保底);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即缴费上限(封顶);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44、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制定政策,用人单位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备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45、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都有哪些?

答:(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4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什么职责?

答:(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4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都有哪些?

答:(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8、除违法犯罪致伤致残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70%的比例和下列规定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中的下列规定主要指哪些?

答:(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9、山东省出台的稳岗补贴政策都有哪些?

答:《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和《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

50、《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中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哪几类企业?

答:(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炼油、轮胎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制定淘汰过剩产能方案并实施的企业。(二)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等相关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列入国家、省和市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计划并实施的企业。(三)主辅分离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和市主辅分离计划、与主业脱钩或分离的企业。(四)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签署相关协议并生效的企业。(五)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以上企业均为具体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

51、需要同时具备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52、简要回答一下山东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

答:(一)确定监测企业样本名单。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统计部门专业人员,按照科学抽样原则,合理确定监测企业样本。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都可纳入监测范围。建立失业动态监测联络员制度,各监测企业确定一名联络员,按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就业岗位变化情况及原因类型等。每年年底根据监测需求增加或调整监测企业样本,按照要求纳入失业动态监测系统。(二)建立监测企业档案。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12月至下年1月期间,登录山东省失业动态监测系统网站,为新增监测企业分配用户账号和密码,指导监测企业采集基本信息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组织代码、企业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企业规模、从业人员、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建立监测企业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档案。(三)监测企业数据上报。监测企业每月底至下月初,登录山东省失业动态监测系统网站,及时填报建档期末就业人数,调查期末就业人数,本期新增就业人数、增加原因及对应人数明细,新减就业人数、减少类型及对应人数明细,新减就业人数、减少原因及对应人数明细,净增就业人数及原因,净减就业人数及类型、原因等,同时预测下月及下季度就业人员增减情况及类型原因信息数据等。(四)审核汇总上报数据信息。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按规定时间审核监测企业填报的数据,汇总形成本级数据并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按规定时间审核汇总全省数据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数据审核主要包括监测企业户数核对、当期建档期就业人数与上期调查期就业人数核对、异常数据核对等,对波动大的数据、与之前趋势不符的数据、同其它区域情况有异的数据等实施重点审核及跟踪分析。(五)编制监测企业分析报告。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对监测企业失业动态监测、预测数据进行定性及定量环比、同比分析,结合本地经济与就业形势,分析岗位增减变化原因,提出措施及建议,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析全省失业动态监测预测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报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失业动态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变化数据,要及时与监测企业沟通查明原因,在报告中重点体现,必要时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写出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

53、简要回答失业预警的主要内容。

答:(一)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失业预警指标体系由宏观经济指标、失业动态监测指标和就业、失业、社会保险指标三大类构成,具体分为五部分数据:一是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货物进出口总额、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用电量等。二是失业动态监测企业数据,包括在岗人数、新增人数、新减人数、净增人数、净减人数和岗位流失率等。三是企业用工备案数据,包括新签劳动合同人数、解除劳动合同人数、终止劳动合同人数和净增就业人数等。四是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包括劳动力市场需求人数、求职人数和求人倍率等。五是失业指标数据,包括城镇登记失业率或社会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长期失业人数及占比、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增减、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增减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季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失业保险基金可支撑月数等。

(二)失业预测分析。失业预测分析是对采集的失业预警指标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对当期就业失业状况作出判断。运用预警模型等技术手段,对下期失业率和失业人数等指标实施预测分析,结合相关领域调查情况和会商结果,研判就业失业变化发展趋势。在预警模型建立前,主要通过专家委员会对相关指标数据实施综合分析并进行预测。

(三)失业预警分级。从宏观经济状况、就业失业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状况等方面综合研判确定社会对失业的可承受能力,确定相应的区域性失业警戒线,并根据相应的警戒线划分出不同的预警等级,即Ⅲ级预警(黄色)、Ⅱ级预警(橙色)、Ⅰ级预警(红色)。

54、简要回答Ⅲ级预警(黄色)失业调控应急相应政策措施都有哪些?

答:(一)实施促进就业计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税务、财政和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建设项目安排、产业转型发展、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制定更加积极的稳增长、促就业政策,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加强项目调度管理,促进符合开工条件的储备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加快在建项目组织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商务部门加大劳动力境外输出力度,促进劳动力到境外就业。

(二)落实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对各类企业的稳岗补贴比例统一提升到50%。适当放宽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缓解单位缴费压力。

(三)鼓励扶持自主创业。财政部门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保障。工商部门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各市创业大学开展免费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引导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加大创业场地费用减免力度,吸纳更多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入驻,提供全过程创业服务。

(四)加强就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落实相关政策。对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5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及统筹层次是什么?

答: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地为统筹单位。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5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5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使用?

答: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基金只能在统筹地区使用。

58、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59、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对于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0、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6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条件的企业可职工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63、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本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统筹地区要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6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本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65、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答: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67、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8、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9、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70、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1、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2、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社保法中关于不认定为工伤的表述是,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有四条。根据题目的表述,此处使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表述)

7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本人享受哪些待遇:

答案: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是职工本人享受待遇,故不考虑1-4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其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

7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发?

答: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5、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6、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77、我省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如何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78、职工王某,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事故伤害),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经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请问王某享受哪些伤残待遇?

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王某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王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王某可享受13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9、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什么?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0、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二)重度残疾人(不包其他缴费困难群体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重度残疾证等证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提前领取待遇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5年领取待遇。

8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二)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

82、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主要有哪些?

答:(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二)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各地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三)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8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三)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8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点有哪些规定?

答:(一)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二)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三)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85、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答:不属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6、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答: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8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88、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是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给予补贴。二是对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三是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使用特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设2万元的起付标准,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89、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四)坚持制度并轨,缩短过渡期限,确保无缝对接。(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90、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答:通过政府采购选定承办全省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91、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9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93、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一)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避免变成福利补偿。(二)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三)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94、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答: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于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95、根据人社厅发〔2014〕20号文件,发卡地区拟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的,要办理变更审批,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的正式文件;2.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表》;3.变更前后的社会保障卡卡面样式对照图(卡面变更时);4.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卡内文件结构变更时)。

96、根据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相关规定,受聘人员在哪些情形下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答:(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97、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8、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简述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答:(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9、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10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答:(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01、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时限?

答: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提起,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之内提起。超过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不再立案查处。

102、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法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由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1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答:(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0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1、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2、不得谎报或隐瞒情况;3、不得拒绝检查。

105.什么是社会保险?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上述定义来看,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06.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障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二)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三)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四)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107.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有哪几步?

答:开具养老保险转移凭证-联系函-信息表-划拨基金

108.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需要哪些材料?

答:死亡情况: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和参保人关系证明。

出国情况: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及注销中国国籍有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9.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哪几类?

答: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11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答题要点:①依法筹集使用资金。②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③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111.请简要回答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

答: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112.简述什么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

答: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113、根据人社厅发〔2014〕20号文件,发卡地区进行通用测试,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1.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申请书》;2.通过拟使用的发卡系统制发、按实际应用要求建立文件结构、装载真实密钥、加载个人信息(可虚拟)并按照卡面规范要求完成印刷的社会保障卡(样卡)2张;3.测试样卡PIN码说明。

114.什么是工龄?

答:工龄是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115.新办法下,如何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答:计算公式:

 

116.某企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年限要求且不补缴也不申请继续缴纳的,如何处理?

答: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按相关规定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接续保险关系。

117.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老人”、“新人”和“中人”,具体是指哪些人?

答:“老人”指改革前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新人”指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119.为什么“中人”的政策中,会有一个过渡性养老金呢?

答:这是因为“中人”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就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怎么算的?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直接相关,例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规定为170个月;60岁退休的,则是139个月。

12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职业年金怎么计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职业年金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一次性用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待遇,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以按计发月数领取,即职业年金=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发完为止。

1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这个过渡期从何时算起,何时结束?

答:10年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123.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24.什么是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答:大病医保是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125.医疗保险“起付线”是什么?

答:“起付线”指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12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什么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

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127.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128.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129.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0.工伤职工需要按什么流程配置辅助器具?

答:(一)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下达《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三)工伤职工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1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一次性待遇?

答:(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3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及异地交通食宿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就医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30×50%(元/天)。(二)异地就医的,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普通等级(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票价,凭合法票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自备(自雇)车辆到异地就医的,报销从参保地到就医地7座及以下载客车辆往返一次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三)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限支付2天。

133.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134.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135、根据人社厅发〔2014〕20号文件,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哪些技术条件?

答:1.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2.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3.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4.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136.如何办理领取居民养老待遇手续?

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手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计算月养老金领取金额,通知指定金融机构将养老金划入参保人的银行存折(卡),然后通知申领人持银行存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去领取养老待遇。

137.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

答:发放标准: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138.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3个月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答: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3个月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本人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增发月数。

139.鲁人社办发〔2015〕78号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有哪些。

答:基本退休费(含增发退休费)、警衔津贴、退休人员补贴。

140.《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中,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级分为哪三个等级,分别由哪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批。

答:A级,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AA级,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AAA级,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

141、银发〔2016〕261号文件中使用哪些措施加强转账管理?

答:(一)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二)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三)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四)加强交易背景调查。(五)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

142、银发〔2016〕261号文件中要求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二)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

143、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银行卡,其金融功能做了哪些限制和定制?

答:(一)只限境内使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具有政府服务功能,使用范围暂时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暂支持借记应用。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暂限定为人民币借记应用。(三)支持专有的金融增值服务。合作银行可与商户协商推出基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增值服务功能,如持卡人在药店、医疗机构等和社保应用有关的商户消费时,持卡可享受特别优惠,或者具备商户积分功能。(四)优惠措施。由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具备的公益性和政府服务的职能,人社部门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优惠。

144、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首次发放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流程是什么?

答:首次(初次)发放:人社部门对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社保应用个人化数据,并将个人资料信息批量发送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等法规制度要求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金融应用个人化数据。按照商定的方式完成卡片制作与个人化后,个人化机构将成品卡传递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卡发放给持卡人。合作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批量办卡的规定,要求持卡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

145、强化可疑交易监测有哪些措施?

答:(一)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二)加强账户监测。(三)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

146、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挂失流程是什么?

答: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可采用电话等多种渠道。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需要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可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分别在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挂失;第二种是在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任意一方挂失,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保证挂失信息同步。书面挂失应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待各项条件成熟后,各地可逐步研究第二种方式的应用。

147、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解挂流程是什么?

答:解挂:解除挂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别到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第二种是到人社部门或合作银行任意一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保证解除挂失信息同步。解除挂失应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待各项条件成熟后,各地可逐步研究第二种方式的应用。

148、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各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采用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以及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的有关规定。其中,对芯片选择有什么要求?

答: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芯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的相关要求,同时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的认可。

149、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各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采用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以及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的有关规定。其中,对卡片选择有什么要求?

答: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和卡内操作系统(COS)需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150、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各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采用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以及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的有关规定。其中,对读写终端选择有什么要求?

答:受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社保业务功能终端应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金融业务功能终端应经过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全业务功能终端应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151、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各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采用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以及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的有关规定。其中,对卡片供应商选择有什么要求?

答: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应选择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并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认可的卡片供应商完成。

152、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有关规定,各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采用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以及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的有关规定。其中,对第三方个人化机构选择有什么要求?

答:如采用集中个人化模式,承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个人化的第三方机构须同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相关资质要求,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的认可;如采用分步个人化模式,第三方机构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个人化的相关要求,或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个人化的相关要求。

153、银发〔2016〕261号文件中要求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在哪些情形下,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答: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154、银发〔2016〕302号文件中Ⅱ、Ⅲ类户的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二)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155、根据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答: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156、根据《社会保障卡规范》,社会保障卡背面包含哪些要素?

答:卡片背面应包括以下要素:发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和商业银行)标识区、银行卡组织标识区、持卡人相片、持卡人个人信息、地方人个人信息、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定义区、接触式IC芯片、插卡方向箭头标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印章、银行卡卡号、银行定义区、ATM标识和箭头、服务电话、制卡厂商代码区。

157、根据人社厅发〔2014〕20号文件,发卡地区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的正式文件;2.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3.依据《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编制提纲》要求编写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4.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5.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6.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7.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选用产品情况表》(附件3),并提交拟选用卡内操作系统(COS)、读写机具产品的社会保障卡规范符合性检测报告;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往期回顾
返回顶部